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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兰亭:乔红霞,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
2013-03-14 16:41:39 来源:
乔红霞的民事案件在甘肃省两级法院判决生效且执行完毕后,2002年4月9日,青岛市又以刑事案件对同一个案件立案,以诈骗罪判处她无期徒刑。经许兰亭律师力辩,乔红霞最终无罪获释。
案件始末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先后代表公司与澳柯玛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其在兰州、秦安等地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等问题产生纠纷。1999年10月,澳柯玛公司向青岛市南区法院起诉,向海欣公司索要629万元欠款及利息,南区法院随即查封海欣公司货物。之后,南区法院因管辖不当将案件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海欣公司对此提出“管辖异议”,青岛中院于2001年1月10日开庭审理管辖权问题,但没有作出裁定。2000年3月,海欣公司以违背合同、未落实返利款等为由将澳柯玛公司起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29日,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海欣公司多付的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澳柯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澳柯玛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在甘肃省两级法院判决生效且执行完毕后,2002年4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将此案移送青岛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青岛市公安局于2002年9月3日拘留乔红霞,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对乔红霞批准逮捕,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11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乔红霞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山东省高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销青岛中院对乔红霞的有罪判决,将该案发回青岛市中院重审。
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乔红霞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在此之前,澳柯玛公司也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其和海欣公司经济纠纷作出的终审判决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经济纠纷申诉案件交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刑事案件经过青岛市公安局两次补充侦查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将案件退回青岛市公安局。
2005年10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警方从天津押回青岛。2005年12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2006年6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再次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但是,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取保候审后,并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乔红霞恢复人身自由,而是继续将其羁押。
2008年1月7日,在兰州打赢经济官司却在青岛被判无期徒刑的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被青岛市公安局羁押近5年后,终于被解除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乔红霞的诉讼代理人为著名的刑辩律师兼法律学者许兰亭。
以下是许兰亭谈乔红霞案。
许兰亭律师
不久之前,澳柯玛对此案件的一个通气会让此案件再现媒体报端。报道中传达了澳柯玛的声音,主要的有三项。但是 乔红霞的代理律师许兰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这种说法均有另外的解读。
是否重复立案
【澳柯玛】澳柯玛认为“乔红霞案”之所以出现“一案两果”,原因在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复立案。
“在青岛市中院已经受理该案的情况下,兰州市中院又就同一事由立案审理,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从 而导致了一个案子两种截然不同判决结果情况的出现。”澳柯玛集团相关人士说。
【乔红霞】许兰亭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重复立案是指民事部分的重复立案(刑事部分不存在这个问题)。澳 柯玛在青岛先告乔红霞的,随后我们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人都在兰州,立案应该在兰州而不是青岛。”
许兰亭律师说:“提出异议之后一年多的时间,既无审理的消息也无移送的消息,并且在这期间乔红霞库房600多 万元的货被封。乔红霞拖不起更长的时间,这才在兰州立案。立案的要求也和青岛的不一样,主要是要求返利款和归还多付的 货款。”
许兰亭律师的观点是:双方的民事诉讼部分并不重复。就算重复也跟刑事犯罪没有关系。
返还比例79%
【澳柯玛】澳柯玛认为乔红霞编造的合同中,将返利比例合计为79%,也就是作为乔红霞给付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 100元的货款,澳柯玛方面需要返利79元。这明显违反了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
“澳柯玛方面与乔红霞发生业务关系共计2600万元左右,乔红霞共计向澳柯玛方面给付了近2000万元货款。 而根据兰州中院的判决,澳柯玛方面需要向乔红霞回返1557万元的各种费用。乔红霞变造、添加合同的事实已经西南政法 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并为青岛中院的刑事判决采用。”澳柯玛相关人士表示。
【乔红霞】许兰亭律师说:“79%不是返利的概念。在兰州审判的时候这也是经过审计的,返利的比例是45%左 右。兰州中院判决澳柯玛向乔红霞回返的1557万元还包括多付的货款(比如付了600万元款但只到了300万元的货) ,而不全是返利。”
是不是诈骗罪
【澳柯玛】澳柯玛认为,乔红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手段诈骗1500余万元。
【乔红霞】 “事实证明这不是诈骗。”许兰亭律师说:“青岛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我们上诉到山东 省高院,后来最高法最高检又把这个案子指定给天津司法机构,放到一个中立的地方去审。负责刑事部分的天津检察院认为案 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不构成犯罪,又把这个案子退回青岛。如果构成诈骗罪的话,天津检察院就可以起诉了。”
许兰亭律师告诉本报记者:“最高法最高检有关政策解答中,这种情况不构成诈骗。2002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曾经请示最高检(不是这个案件):以伪造证据这种形式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算不算诈骗?最高检的答复是,这种情况不应该 以诈骗罪追究责任,如构成伪证罪等可按其他罪追究。最高法也有类似的答复:伪造证据以获取法院胜诉判决不应定诈骗罪, 侵犯的只是法院的审判秩序。特别强调的是:本案中,乔红霞并没有伪造合同的行为和事实。”
“乔红霞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所以不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乔红霞都不是诈骗。要是能构成诈骗天津检察院就可 以提起公诉了,不必再退回青岛。”许律师认为,“乔红霞没有刑事责任。至于民事部分判决是否合理合法,可以通过审判监 督程序去改变,而不应该采取抓人的办法。澳柯玛在青岛的民事诉讼一直没有判决结果,乔红霞才在兰州起诉。乔红霞在兰州 的民事诉讼胜诉,澳柯玛才在青岛以诈骗罪提起刑事诉讼,之后又移送天津。”
“2002年9月乔红霞被抓,我接手这个案子以来,乔红霞一直是被羁押的状态。一开始羁押在青岛派出所,后来 移送到天津的派出所,现在又转回青岛。”许律师表示,这个案子他会坚持到底,希望他的被代理人能够结束被羁押的日子。2008年1月7日,许兰亭终于等来了这个日子!
本文主要部分出自法制早报记者焦红艳的《乔红霞与澳柯玛的5年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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