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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宁波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2013-03-14 16:40:35 来源:


斯伟江:宁波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按语】这是自2010年7月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一年多来,全国首例法院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裁判的案件。被告章国锡二审委托是著名的少壮派律师斯伟江。以下是媒体的报道——

     12月14日下午2点,章国锡受贿案二审在浙江省宁波市中院第二次开庭。
    章系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原项目经办人、局长助理。4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不过,章国锡的辩护律师姜建高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此次法庭审理出现“重大转机”。
    此前,被告人章国锡被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指控受贿7.6万元。
    在一审判决书中,鄞州区法院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引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公诉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审判前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从而将其提交的被告人自我有罪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根据。最终只认定6000元,判章国锡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自2010年7月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一年多来,全国首例法院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裁判的案件。
                                                     一审判决引发关注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迅速引发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因为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将程序与实体两部分分开表述,并在程序部分,将章国锡的庭前有罪供述全部排除;而在实体认定方面,法院则不再将章国锡的有罪供述作为判决依据。
    不少学者认为,这种程序优先的做法完全不同于以往中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而长期以来,中国以实体审判为主。
    这原本只是一起非常普通的受贿案,时间回到2010年7月22日。
    这一天,章国锡在办公室被几名自称是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反贪局的人带走,但他并未看到任何包含合法手续的文件。
    当天,章国锡被带到某小宾馆接受了一天一夜的轮番审讯。
    第二天,鄞州区检察院对章国锡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章国锡刑事拘留。
    8月5日,鄞州区检察院对章国锡进行逮捕。

    

     斯伟江律师

    9月29日,章国锡被异地羁押至嵊州看守所。一个月之后,又被押回宁波看守所。

    2011年3月底,鄞州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指控章国锡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一共7.6万元,为他人谋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在多次延期后,鄞州区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11日、5月11日和6月2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章国锡的辩护律师姜建高称鄞州区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机关对章国锡有罪口供的取得采取了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诱供、欺骗等手段。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被告人章国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据悉,从7月22日被抓到最后被押回宁波的4个多月时间内,章国锡多次进行有罪供述,多次翻供,仅当年11月就翻供5次。此外,章国锡交代的受贿金额屡屡变化。
    法庭随后还提取了7月28日载明章国锡体表伤痕的体检登记表,章国锡也当庭指认伤痕系审讯人员造成。
    检察院对此予以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法庭因章国锡确实存在体表伤痕,于是转而要求公诉方证明没有进行刑讯逼供。在公诉方没有提供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将章国锡的有罪供述直接予以排除。
    此外,姜建高也曾多次要求当庭公开播放审讯录像并以此质证。检方则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予以拒绝。
    2011年7月11日,鄞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程序部分,法院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两个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方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即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事实部分,法院查证仅有行贿人的证词,且证词前后矛盾,结合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均不予以认定,且章国锡存在自首情节。
    最终,法院裁定章国锡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鄞州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章国锡也随后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无罪上诉。
                                                          二审出现“重大转机”
    鄞州区法院运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审判后,在法律界激起了热议。上海律师斯伟江关注并接手了此案,和姜建高一起成为章国锡的二审辩护律师。
    2011年8月26日上午,二审在宁波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一开始即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检方首先宣读了抗诉书。
    鄞州区检察院认为鄞州区法院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上都存在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并否认侦查行为存在瑕疵和侦查过程中采取过刑讯手段,表示被告人在审判前的有罪供述证据应予以采信,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
    检方还要求行贿人周亮和史建党出庭作证,但在辩护律师的盘问下,两人证词在细节问题上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斯伟江质疑周亮受到了检方压力,因为其一口咬定2005年在体育馆附近茶室送给章国锡1万元。而辩方调查发现工商记录显示周亮所称的那条街2005年至2010年7月从未开过一家茶馆。
    在法庭上,章国锡数次提及侦查人员对自己进行疲劳审讯,并遭受审讯人员伤害。斯伟江当庭提交的检方提审记录也显示,章国锡被连续提审,几乎没有休息时间。
    检方则一直声称口供获得完全合法。
    辩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质证的要求仍然没有得到批准,检察院依然提交了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在一一列举了作为侦查机关的鄞州区检察院存在非法羁押、刑讯逼供、涂改笔录、涉嫌仿造笔录及以威胁被告人家人逼供等程序问题后,斯伟江感慨:“侦查机关打击犯罪固然不错。但是,以犯罪的方式打击犯罪,显然已入魔道。”
    8月26日晚上7点左右,章国锡受贿案二审休庭。12月14日,二审第二次开庭。
    姜建高表示,此次开庭检方重新提交的新的证据否定了2011年8月26日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检方自己的证据,同时也推翻了其证人周亮、史建党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所做的全部证词。
    第二次开庭的前一天下午,在宁波市中院观看的史建党2010年7月21日笔录形成过程的审讯录音录像证明,这一笔录是侦查机关制造的假证据。
    此外,检方向法庭提交的新的证据———章国锡2010年7月23日19时35分书写的“自我交代”,根据这一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氛围,证明了侦查机关非法控制章国锡,非法拘禁章国锡的事实。
    4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当庭宣判。截至法治周末记者发稿时,二审尚未有结果。

来自:法治周末
记者: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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