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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纠纷
2013-03-14 16:46:15 来源:
原告:苏州市某工业设备安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苏某某
案由:工伤保险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09年,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时发生工伤,后经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原告不服苏州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也有过错为由,要求被告自行承担部分赔偿款。被告委托本所毛俊颖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分析:
补偿不追究过错原则是工伤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该项基本原则,劳动者有过错与否与工伤补偿没有必然联系,而其人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是工伤补偿的关键。只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并符合法定的工伤范围,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也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而被告没有违反上述条款规定,故,其应依法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减少相应的赔付金额45892.8元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原告足额支付被告工伤保险赔偿款,后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律师继续代理苏某某参加诉讼。后经本律师与对方多次沟通,并在中院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苏州市某工业设备安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苏某某人民币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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